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本標準依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及附表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依本法所為按次處罰之每次罰鍰額度,屬未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最近一次所處罰鍰額度裁處之;屬報請主管機關查驗而認定未完成改善或補正者,依查驗當日附表所列情事裁處之。
屬本法第二十一條各款規定情節重大情形之一者,得以各該條最高罰鍰額度裁處之。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於公告場所改善期間,未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改善及控管,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違規行為更形惡化者,按其違規行為,依本準則按次處罰。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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