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16條 法規: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室內空氣品質目 相關法規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罰則 第16條 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檢驗測定機構出具不實之文書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