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
- 第15條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
- 第16條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人員資格、查核、評鑑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
- 第17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經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
- 第18條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項目、頻率、採樣數與採樣分布方式、…
- 第19條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違反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程度及特性裁處。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20條依本法命其限期改善者,其改善期間,以九十日為限。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未能於改善期限內完成改善者,應於其事由消滅後…
- 第21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之日起,一年內經二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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