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12條 環境講習對象應攜帶環境講習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依前條通知單之指定時間及地點報到。前項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人者為國民身分證、護照、駕駛執照或健保卡;於非本國人者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境)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