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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國家環境研究目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9條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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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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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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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環境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環境教育基金編列預算支應。
第3條
本部為促進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以下簡稱設施場所)之發展,得視設施場所之需求,提供下列輔導措施:一、申請設施場所認證之法令諮…
第4條
前條第三款補(捐)助之對象及項目為認證有效期內之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用。
第5條
本部為鼓勵設施場所推動環境教育,得依每年編列之預算數訂定補(捐)助計畫,接受設施場所申請補(捐)助其辦理環境教育之相關費…
第6條
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其次一年度所申請之補(捐)助,本部得列入優先考量。評鑑優異之設施場所以公開方式進行表揚,並頒給獎狀、…
第7條
經本部核定補(捐)助者,若有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本部得撤銷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第8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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