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第8條 法規: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8條 受本部補(捐)助之設施場所,應於受補(捐)助年度提供參加環境教育者門票費、解說費、材料費、設施使用費或其他與環境教育有關費用之優待,並載明於補(捐)助案申請計畫書。未提供前項優待者,本部得廢止補(捐)助並追還已撥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