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第2條 法規: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 本條定義的名詞 提報單位 參加對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