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環境保護基金如下: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非營業基金。二、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三、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四、水污染防治基金。五、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