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 第4條 法規:環境教育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相關法規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環境教育之對象為全體國民、各類團體、事業、政府機關(構)及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