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3條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二、氣候變遷。三、災害防救。四、自然保育。五、公害防治。六、環境及資源管理。七、文化保存。八、社區參與。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