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部落格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環境部
國家環境研究目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下一條
已是最後一條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人員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核發機關。三、核准日期、字號。四…
第15條
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
第15-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
第16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第17條
環境教育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核發機關應廢止其認證:一、認證有效期間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被處以刑罰,經判決確定。二、認證有…
第18條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