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6條 環境教育人員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