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2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經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