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環境教育目 第11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除以薦舉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及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千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