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第6條 法規: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保護目 第6條 審查程序如下:一、初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書面審查,並據以議決複審名單,每一獎勵組別至多取十二名進入複審。二、複審: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面試,每一獎勵組別,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三、決審: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並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查,決議獲獎名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