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有前條第一款情形者,底泥禁止使用於各項用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符合水利法規定之水利事業,為確保國民健康、生活環境安全且底泥之污染物質無經沖刷、流布、沉積、引灌致污染其它環境介質之虞者,應於執行該水利事業相關工作前提交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二、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無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安全之相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