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四日;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日。前項事業提具之新設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備查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