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11條 法規: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1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已確實掌握所有土地之現況及針對閒置土地主動進行土壤污染檢測,並定期更新相關資料,隨時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閱者,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