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第10條 法規: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10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其於土地被公告為控制或整治場址前,依第四條及下列方式管理所轄之土地,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一、定期派員實地巡查,並作成紀錄供主管機關查閱。二、進行實地巡查時,發現土壤、地下水有受污染之虞等情事,立即通報所在地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