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備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第2條 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區域(以下簡稱各區域)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本辦法規定,定期檢測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狀況,作成資料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