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8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8條 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繳納整治費之結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停止徵收整治費。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其結算不足者,應依限期補足差額;溢繳者,退還其溢繳費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