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提出者應於執行風險評估作業前,依附件一提出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計畫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據以執行。前項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團體之代表,並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與。利害關係者得檢附相關資料,以書面推薦具相關領域專長或經驗之專家、學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前項審查作業。提出者應列席審查會議,並對審查意見逐一答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