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第11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第11條 提出者應於風險評估報告審查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整治目標後,應辦理說明會,邀集污染場址之利害關係者,說明風險評估執行結果與整治作業配合方式,並將相關資訊以網際網路、書面及其他方式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