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母法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就下列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檢測及監測。二、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查證工作。三、本法第二十五條之檢查。四、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核准前之查證工作。五、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五項之相關查核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