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5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5條 為保全前二條支出費用之強制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處分書送達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污染土地關係人、場址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後,通知有關機關,於應繳納費用之財產範圍內,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