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44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土壤及地下水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4條 污染土地關係人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支付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每逾一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五滯納金,一併繳納;逾期三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繳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