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第3條 法規: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相關法規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