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38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四章 輔導、監督及獎懲 第38條 各級政府應採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製品及勞務之利用。各級政府之採購,應以再生資源製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