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33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33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制度,加強糾紛原因鑑定技術及舉證責任之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提供適當糾紛處理機制。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相關之緊急應變、損害賠償、補償及救濟制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