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25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三章 防制及救濟 第25條 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後,適用於該轄區。各級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以達成前二項之標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