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18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基本目 第二章 規劃及保護 第18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並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