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16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二章 規劃及保護 第16條 各級政府對於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並基於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並推動實施。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