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13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中央政府應辦理環境保護專業訓練,建立環境保護專業人員資格制度,以提升環境保護工作品質。事業應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設置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並訂定環境保護計畫實施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