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 第11條 法規:環境基本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