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10條 參加環境用藥販賣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三、具三年以上藥品管理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