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環境保護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環境保護法人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但因營運實際需要,而以外國貨幣記帳者,應在財務報表將外國貨幣幣值折合為新臺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