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之許可及監督,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之。
但信託財產未達一定金額者,本部得委辦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受委辦機關)為許可及監督,並辦理本法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事項。
前項一定金額,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