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
- 第3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計畫之研訂事項。二、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訂定…
- 第4條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訂…
- 第5條本法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
- 第5-1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條所定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組織規程,應包含委員利益迴避原則,除本法所定迴避要…
- 第6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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