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51條 法規: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第51條 開發行為因位於重要濕地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重要濕地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之明智利用項目,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同時因位於其他區位或開發規模而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仍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