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母法 第17條 調處程序,得於調處委員會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之場所行之。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