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7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處理機構 › 第一節 調處委員會 第7條 調處委員會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在職期間,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於任滿前予以解聘: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二、受破產、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三、任公務員而受撤職或休職之處分者。四、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