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5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處理機構 › 第一節 調處委員會 第5條 調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直轄市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直轄市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兼任之;縣(市)調處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縣(市)長兼任之。其他委員,由直轄市長、縣(市)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環境保護、法律、醫學等相關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