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裁決委員會之裁決,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或五人,以合議行之。前項合議,以指定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關於金額,如委員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