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糾紛處理法 第2條 法規:公害糾紛處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公害糾紛目 相關法規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本法所稱公害糾紛,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害 公害糾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