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9條 檢測機構檢驗室之檢測人員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檢驗室主管或品保品管人員出缺者,應於三十日內遞補之;其餘檢測人員因變更致不符合第五條規定員額時,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遞補之。檢測機構變更代表人,應於變更後九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許可證應記載事項有變更者,檢測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