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前條之檢測應自採樣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並製成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紀錄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前項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採樣計畫書。二、採樣紀錄。三、檢測報告。四、檢測數據品管紀錄。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