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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
化學物質管理目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8條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8條
法規:
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8條
本準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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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申請變更下列環境用藥標示內容,應檢具標示及佐證資料;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另檢具出產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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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準則依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用藥之標示文字,應以中文為之,必要時得輔以外文,其項目如下:一、環境用藥字樣。二、警示圖案或警語。三、許可證字號。四…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環境用藥字樣如下:一、一般環境衛生用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或環境衛生用藥原體。二、污染防治用藥。三、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
第5條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或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一、品名。二、性能。…
第6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二、誇大虛偽不實。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四…
第7條
申請變更下列環境用藥標示內容,應檢具標示及佐證資料;輸入之環境用藥應另檢具出產國商品化之標示:一、警示圖案或警語。二、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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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