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6條 法規: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6條 第二條規定項目以外之文字或圖案,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與核准標示內容不符。二、誇大虛偽不實。三、有致消費者誤信之虞。四、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