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4條 法規: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示圖案或警語,依環境衛生用藥、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之毒性及產品特性分類,標示警示圖案或顏色,如附件。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或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