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第5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三、誇張製法,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四、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軍人症及其病原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